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九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被告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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