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豪陳志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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