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情銘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如系爭建物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房屋交易市值等
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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