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蘇慶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部分,系爭房屋之101年度
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45,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1,0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至原告附帶
請求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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