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蓉 等3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