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鳳儀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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