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伍拾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附表:計算書~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七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二百四十八元││├─────────┼───────────────┼──────────────────┤│第一審旅費│略││├─────────┼───────────────┼──────────────────┤│第一審複丈費│略││├─────────┼───────────────┼──────────────────┤│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七萬七千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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