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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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鄭宇雯 (即 鄭金城 之繼承人)
       鄭宇涵 (即鄭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金城之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金城之遺產
所得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之本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列 鐘隆毓 為法定代理人,惟於起訴後變更為尚瑞強,有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抄錄在卷可稽,並經尚瑞強聲明承受訴訟
,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核無不合,是本件自應改列
尚瑞強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
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條之規定,應以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鄭金城於民國91年12月17日向原告申
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未依約定
期清償借貸款,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06年8月
1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9,862元。因訴外人鄭金
城於96年9月16日死亡,被告2人均為鄭金城之繼承人,並
經被告2人辦理限定繼承,渠等應就鄭金城之前開債務於繼
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上開債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等應於
繼承鄭金城之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9,862元,及自
93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鄭宇涵則以:其等已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限定繼承。並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貸
款授信審核表、歸戶債權明細表、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函文等件為證。被告等人
對此亦不爭執。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
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經查,
鄭金城於96年9月16日死亡,被告2人均為鄭金城之繼承人
,且已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本院106年2月16日北院隆家事96年度繼字第1611號
函等件為證,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且父母子女間未將有無
負債及負債情形明確告知對方之情形實屬常見,實無從知悉
被繼承人 黃銀樹 實際財務狀況。故被告等人為繼承鄭金城之
上開債務於遺產範圍內連帶負責。
五、從而,被告2人已辦理限定繼承,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與繼
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於繼承鄭金城之遺產所得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99,862元,及自93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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