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志榮
被   告  吳綠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與 吳文俊劉淑玟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