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67號上訴人仁鴻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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