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3,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