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文忠 即道周醫院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148元,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