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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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55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9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96年12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除權判決云云。
三、惟查,本院96年催字第3910號公示催告主文第二點明示聲請人應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該公示催告裁定於96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卻於96年12月27日方刊登太平洋日報,已超過20日之登報期間,依首揭法條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66││├──┼───────────────┼──────────────┼────┼───┼────┼───┤│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82││├──┼───────────────┼──────────────┼────┼───┼────┼───┤│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75││├──┼───────────────┼──────────────┼────┼───┼────┼───┤│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58││├──┼───────────────┼──────────────┼────┼───┼────┼───┤│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29││├──┼───────────────┼──────────────┼────┼───┼────┼───┤│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55││├──┼───────────────┼──────────────┼────┼───┼────┼───┤│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55││├──┼───────────────┼──────────────┼────┼───┼────┼───┤│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31││├──┼───────────────┼──────────────┼────┼───┼────┼───┤│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