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燕英 代理人 林宜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2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