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業已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理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依法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