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7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林澂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向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5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向明華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向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7日起羈押、107年11月17日延長羈押。
惟因被告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已經檢察官於107年11月30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上述規定撤銷羈押;被告既經撤銷羈押,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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