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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