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樓相對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林居 男人相對人 林居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居男 、林居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居男、林居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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