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240號聲請人 郭呈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亞浚渫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巨亞浚渫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姓名(究係郭呈怡,抑或 郭怡呈 ?),並提出聲請狀底簽章正本,,該裁定於102年6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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