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瑞玉 (原名 王瑞玉 )(即 吳定豪 (原名 吳价輔 )
之繼承人) 張廷疄 (原名 張忠和 )(即吳定豪(原名吳价輔)之繼承人) 張林玉美 (即吳定豪(原名吳价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