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帛祐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帛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帛祐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7月26日│105年11月15日下午5時51│││││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6989號│105年度偵字第237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044│105年度交訴字第158號│106年度易字第63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5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044│105年度交訴字第158號│106年度易字第63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6日│106年4月17日│106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中監106.5.9│刑1年7月,中監106.5.9│刑1年7月,中監106.5.9│││至107.12.7,有社勞執畢│至107.12.7,有社勞執畢│至107.12.7,有社勞執畢│││時數應予扣除)│時數應予扣除)│時數應予扣除)│└─────────┴───────────┴───────────┴───────────┘┌─────────┬───────────┬───────────┬───────────┐│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2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約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18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8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4號│106年度易字第1085號│106年度易字第14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5月16日│106年6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4號│106年度易字第1085號│106年度易字第14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1日│106年7月7日│106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年度執更字第3807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中監106.5.9│刑1年7月,中監106.5.9│刑1年7月,中監106.5.9│││至107.12.7,有社勞執畢│至107.12.7,有社勞執畢│至107.12.7,有社勞執畢│││時數應予扣除)│時數應予扣除)│時數應予扣除)│└─────────┴───────────┴───────────┴───────────┘┌─────────┬───────────┬───────────┬───────────┐│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04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0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1號│107年度訴字第4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1號│107年度訴字第4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6日│107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854號(編│年度執字第12854號(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中監109.4.8至│年5月,中監109.4.8至││││110.9.7)│1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