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 邱鏸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2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5-NX-239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