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杜立兆律師
林家進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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