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肇熙 律師被告甲○○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台中縣○○鄉○○○段水底寮小段五一一地號、面積○點○○六五公頃,及水底寮段水底寮小段五一八地號,面積○點○五八○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鄉○○○段上水底寮小段五一一地號、面積○點○○六五公頃,及水底寮段上水底寮小段五一八地號,面積○點○五八○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郭佳雯上為抄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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