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7號原告RANDYADITYAPRADANA(中文名: 藍迪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律師被告 張簡聖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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