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張玉幸 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 律師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859號強制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包含債權本金、利息、程序費用在內,計算式如附表)為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3,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起始日終止日計算基數計算利率金額(元)1債權本金528,000528,0002利息528,000108年6月15日110年7月19日(2+35/365)年年息20%221,326.03110年7月20日112年3月28日(計至本件起訴日止)(1+165/365+87/365)年年息16%142,805.923程序費用1,0001,000合計893,132(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