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施竣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張智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連兆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廖虹羚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