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金上字第4號上訴人戊○○
甲○○丁○○庚○○壬○○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李國盛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妤 律師被上訴人丑○○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被上訴人晶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
己○○訴訟代理人 顏維助 律師
潘玥竹 律師 孔繁琦 律師被上訴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育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