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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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7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陳怡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3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