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901號上訴人甲○○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複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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