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MDMA黃色錠劑肆點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MDMA黃色錠劑五顆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二六七九號卷證資料可證外,上開扣案物品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認定確係MDMA無誤,有該院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至鑑驗所耗損之零點五顆MDMA黃色錠劑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