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三號、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因被上訴人甲○○(原判決誤載為 鄭惠閔 )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