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憲儀
被   告  許淵凉
訴訟代理人  蔡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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