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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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債權人 陳若 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漢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附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所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確定,而於上開判決確定前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仍屬共有人全體共有,則台端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⒊款請求之依據為何,另台端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⒈點請求至103年1月20日止之依據為何,再未屆清償期之債務,不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台端事實及理由第一項⒉請求之每月租金,已到期之部分為若干?並提出計算式。
二、債務人 林漢民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