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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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楊士琪 訴訟代理人 廖韋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出處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內容1.附表編號2之發行公司斯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