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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