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 蕭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雅珍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源祥勳獎章企業社林財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11年12月30日9,200元B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