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盧建宏律師
陳鼎正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