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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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郁豪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郁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郁豪(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220號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109年2月6日送達,被告於2月1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即3月17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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