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建和 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6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2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2,000元(本院卷第39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3,62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