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璽銘選任辯護人廖英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63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庚○○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05條、第224條、第221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等罪,業經證人乙○、戊○、丙○、丁○、己○及甲○證述明確,並有被告與上開證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上開證人指證被告紀錄、甲○之受理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被訴4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遭判決之刑期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以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依被告本案被訴犯罪時間、犯罪手法,被告佯以內衣推銷員使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伺機對不特定女子實施類同犯行,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恐嚇危害安全、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犯罪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7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9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尚未宣示判決),惟被告畏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誘因依然存在,且參酌預防性羈押有保護社會安全措施之目的,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尚無從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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