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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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乙○○實際住所地(須特定一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