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立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忠鴻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松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櫻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