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4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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