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坤鑫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鳳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柒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2147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69,007元│97年4月30日│├──┼─────────┼──────┤│002│589,182元│97年6月27日│├──┼─────────┼──────┤│003│589,182元│97年6月27日│├──┼─────────┼──────┤│004│732,085元│97年6月27日│├──┼─────────┼──────┤│005│1,000,000元│97年6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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