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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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7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見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黃見財 犯竊盜罪」,應更正為「黃見山犯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將被告「黃見山」姓名誤載為「黃見財」,觀諸全案判決,於當事人欄、犯罪事實及理由中,均係記載「黃見山」,故主文欄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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