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勝龍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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