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敬鈞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具保人王志方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辜敬鈞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王志方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臺中地檢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而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75頁至第85頁)。
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均未能拘獲,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4日 雄檢欽羽 108助483字第1080042032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8年6月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80032747號函暨本院所開立之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67頁),且被告與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辯護人亦陳稱:被告目前在國外,並未返臺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且被告確實已離境,此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