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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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 陳如松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埔子小段113、113-1、113-7、113-8、113-9、115地號土地,依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0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玉楓附表:
1、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153,51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2、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6=1,046,933元。
3、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6=14,000元。
4、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67,950元。
5、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88,083元。
6、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2,710,450元。
7、以上合計4,080,93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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