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債權人 葉梅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葉春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法訴訟法第508、513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非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請求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